國保生育給付申請資格很簡單,只要大家掌握以下幾個原則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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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1.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,自施行日起,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(不論活產或死產),得請領生育給付,亦即國保女性被保險人在100年7月1日後(含當日)生育,就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國民年金生育給付。

    2. 給付金額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(自104年1月1日起,由17,280元調整為18,282元)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。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,按比例增給;即雙胞胎給付4個月、3胞胎給付6個月,以此類推(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2月17日以前分娩或早產,依當時適用之法律,生育給付為1個月)。

    3.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,僅得擇一請領。例如國保被保險人分娩,其配偶為農保之被保險人並已請領農保生育給付,則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生育事故重複請領國保生育給付。
全文轉貼自BabyHome
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